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908号之一
原告: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张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62元,合计3,17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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