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潍坊**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91民初4392号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尤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性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名都13-2-3楼物业办公室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与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济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瑞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瑞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7888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以5865729.6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为657283.45元;2023年2月14日起,以6078884.89元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5月24日为166545元;自2023年5月25日起以6078884.89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2、原告对涉案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恒大济南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潍坊高新区潍县中路与**街交叉口,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住宅套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厅、标准层电梯厅、地下室电梯厅、门廊外墙干挂石材、入户门及门锁、新风系统等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暂定总价8028321.92元,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勤勉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9267619.18元。至起诉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097420.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原告就前述被告**公司应付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恒大济南公司系**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恒大济南公司应当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恒大济南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日,原告美瑞德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潍坊高新区潍县中路与**街交叉口;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住宅套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厅、标准层电梯厅、地下室电梯厅、门廊外墙干挂石材、入户门及门锁、新风系统等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8028321.92元,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方式;结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保修金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年1月13日,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提交2021年11月30日的工程结算书一份,该结算书上有恒大济南公司预决算部代学成以及恒大济南公司工作人员路忠达的签名确认,原告以此工程结算书证明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9267619.18元。原告主张,恒大济南公司系**公司的唯一股东,2021年6月左右恒大集团开始在全国各地“**”,其各地项目公司的公章也被政府部门收走保管,本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当时是由恒大济南公司代学成负责,双方结算完成时,**公司的公章早已被政府部门收走,无法盖到公章,故工程结算单由代学成签字确认。原告主张,扣除被告已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97420.13元(包含2.5%的保修金),扣除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的0.2%的防水工程保修金,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78884.89元。 另查明,2022年9月2日美瑞德公司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起诉**公司、恒大济南公司要求支付其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1#、32#楼批量装修工程项下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鲁0791民初631号。在该案件中,美瑞德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一份,以证明该案涉31#、32#楼的最终结算金额为37604734.1元,在该工程结算书中有代学成的签名。2023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631号美瑞德公司诉**公司、恒大济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证明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7604734.1元”。 关于恒大济南公司的责任问题,原告提供**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各一份,证明**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系恒大济南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工程结算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办理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5%,故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自2022年1月1日起算,以5865729.65元(不含2.5%的保修金)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自应支付2.3%质保金之日2023年2月14日起,以6078884.89元(包含2.3%的保修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原告提交的2021年11月30日的工程结算书上虽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但该工程结算书上有**公司唯一股东恒大济南公司预决算部代学成以及恒大济南公司工作人员路忠达的签名确认,且代学成曾在(2023)鲁0791民初631号美瑞德公司诉**公司、恒大济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1#、32#楼的工程结算书上签名对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应认定代学成有权代表发包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同时,原告对案涉的工程结算书上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一事作出了合理解释,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2021年11月30日的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案涉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9267619.18元。原告主张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6097420.13元(包含2.5%的保修金)未支付,**公司未到庭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按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认定。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13日验收合格,2021年11月30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原告除0.2%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故原告主张**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078884.89元(包含2.3%的保修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页15.8延迟付款约定,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经审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5865729.65元(不含2.5%的保修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78884.89元(包含2.3%的保修金)为基数,自应支付2.3%质保金之日2023年2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工程结算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27日原告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间,原告有权主张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批量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被告恒大济南公司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恒大济南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公司、恒大济南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07888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65729.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78884.8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潍坊恒大名都二期33#楼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19元,由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