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47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
法定代表人:尤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第三人:苏州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与被告苏州某装饰公司、杭州某某开发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公司、苏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某某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