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703民初1819号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吉庆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3240995H。 法定代表人:尤炯,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经济开发区南***88号恒大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5936771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广场企业总部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86141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瑞德公司)诉被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置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西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恒大西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美瑞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79813.69元,并负担自2021年8月27日起,以3879813.6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2年12月30日,利息计算金额为194187.33元);2、判决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华联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的施工工作,暂定总价3153390.49元,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计算方式计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20年11月27日案涉工**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7月28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3879813.69元。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应付工程款3879813.69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就前述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恒大西安公司系被告华联置业的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恒大西安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结算金额无异议。但因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有权暂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三年保修期,现尚在保修期内,对合同约定的2.5%的质保金现不应支付。二被告均属于独立企业法人,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本案中恒大西安公司并非合同履行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案涉工程为装修工程,附属于主体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拍卖,且主体工程目前仍在施工中,也不具备拍卖的条件,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华联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6月8日,合同总工期30天,合同暂定总价3153390.49元,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外墙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三年,工**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同时恒大西安公司预决算部在《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报价汇总表》及《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量清单》***审核。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20年11月27日案涉工**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7月28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3879813.69元。2020年9月25日,原告开具金额分别为1986636.01元、315339.05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3879813.6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工验收表》、《工程结算书》、《结案审定流程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2021)粤0103民初14758号民事裁定书,南郑区法院立案材料EMS回单,华联置业公司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华联置业公司签订的《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0年11月27日案涉工**工验收,原告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约支付给原告相应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工程款及违约金;二、被告恒大西安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就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关于被告华联置业公司应支付的案涉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支付问题。案涉工程结算总额为3879813.69元,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提出的开具发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履行与否直接影响到原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等给付地位,且本案中原告已开具两张合计23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并未付款,因此被告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三年,质保金为工程总额的2.5%,现质保期临近届满,为避免诉累,对质保金部分不再扣减。综上,被告华联置业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为3879813.69元。合同约定被告华联置业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7.5%,但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自2021年8月27日起,以拖欠的3782818.35元工程款(质保金除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关于被告恒大西安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华联置业公司作为法人独资企业,恒大西安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故被告恒大西安公司应当对其财产独立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恒大西安公司未举证两公司的财产独立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就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只有具备可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案涉工程系汉中恒大雅苑售楼部外立面装修工程,该工程具有依附性,系附属工程,不具有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综上,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3879813.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8281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1月27日,此后以实际拖欠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2元,由被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