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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3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原告**诉被告A公司、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A公司为杭州某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原告从被告A公司处分包了杭州某项目二期11#、15#楼室内精装项目、杭州某项目二期11#、15#楼土建改造项目的施工。原告按质按量完成了对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9月21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已实际投入使用。案涉工程总造价约27682455.77元,建筑税为9%,管理费按3%计,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5396780.45元,已付款为19435920.6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暂计5960859.85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A公司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原告合同关系相对人,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A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债权发生时,被告B公司为被告A公司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被告B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故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之情形。本院已向**告知其应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南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