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790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尤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9,953.31元;逾期付款利息9,730.14元(以319,953.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3-9-3)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机号1381691****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本院已将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政 勇
书 记 员 胡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