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3352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3240XXXX。 法定代表人:尤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名下250000元的金融机构存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3)陕0902民初335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保全。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250000元金融机构存款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50000元金融机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