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335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3240XXXX。 法定代表人:尤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 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计4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