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335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3240XXXX。
法定代表人:尤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22元,减半收取191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