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335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3240XXXX。
法定代表人:尤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名下3900000元的金融机构存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3)陕0902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保全。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3900000元金融机构存款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900000元金融机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