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18)桂0802民初1568号之一
申请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华厦10楼1008-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1316684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桐,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舞娱乐中心,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西侧(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MXMFIXN。
经营者:***。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舞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西侧的电梯(型号为TKJ1050/1.5-JXW.VVVF),财产保全限额为17万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号:2160604852018000012)为申请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在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西侧的电梯(型号为TKJ1050/1.5-JXW.VVVF),查封限额为17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及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