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歌舞娱乐中心、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歌舞娱乐中心,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西侧(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华厦10楼1008-1010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歌舞娱乐中心(以下简称天上梅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富菱达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案卷,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凤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为涉案电梯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天上梅歌舞娱乐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