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81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华厦10楼1008-1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平市西山镇郁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购买及安装电梯款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608元,申请执行费402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寒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