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华厦10楼1008-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13166846。
法定代表人:杜利,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67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社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19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郑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