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利,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人××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7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社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17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5元、执行费15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郑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