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0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华厦10楼1008-1010室。
被执行人广西金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贵港市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内金泽科技园1号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正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等待分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执3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33470元,全部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
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