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盛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603执恢6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329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08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甘泉茶业有限公司、嵊州市盛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袁澎涛、王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538418.96元,该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