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5执938号之五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现因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