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5执938号之四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执938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0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