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727号

原告: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步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华

被告: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