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394号
申请人:高密市昌盛钢材经销处
经营者:于瑞芹
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臧延顺
被申请人:王彩红
被申请人:***
申请人高密市昌盛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藏延顺、王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藏延顺、王彩虹、***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藏延顺、王彩虹、***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二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