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天津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施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35000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11.5元、执行费4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841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 毅
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