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