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陶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056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娄家村214号,组织机构771940017。
法定代表人严世友。
原告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其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的多套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