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炳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娄亚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幢43号-44号、47号-54号、4幢71号-81号、5幢36号-38号、8幢23号-27号、17幢88号-90号、27幢155号-157号抵押房产已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甬仑执民字第90号案中查封,经与该院协商,该院同意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幢43号-44号、47号-54号、4幢71号-81号、5幢36号-38号、8幢23号-27号、17幢88号-90号、27幢155号-157号房产[总建筑面积4106.81平方米,总土地使用权面积1562.0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总计12730000元。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进行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除27幢156号房产成交外,其余34间商铺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愿意以拍卖保留价12310000元价值接受上述34间商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幢43号-44号、47号-54号、4幢71号-81号、5幢36号-38号、8幢23号-27号、17幢88号-90号、27幢155号、27幢157号房产),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幢43号-44号、47号-54号、4幢71号-81号、5幢36号-38号、8幢23号-27号、17幢88号-90号、27幢155号、27幢157号房产[总建筑面积3966.16平方米,总土地使用权面积1513.25平方米,不含固定装修,详见绍博司评(2015)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报告中除27幢156商铺除外部分]以12310000元的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