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炳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娄亚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幢43号-44号、47号-54号、4幢71号-81号、5幢36号-38号、8幢23号-27号、17幢88号-90号、27幢155号-157号房产[总建筑面积4106.81平方米,总土地使用权面积1562.0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