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炳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娄亚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27幢156号抵押房产已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甬仑执民字第90号案中查封,经与该院协商,该院同意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27幢156号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420000元[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8.8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9月23日买受人余传炳以42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中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27幢156号房产[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8.8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余传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传炳起转移。
二、买受人余传炳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