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与常亚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5166号
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26-14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法定代表人:俞学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表人:杨印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红,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能源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上窝寨村。
法定代表人:冯俊杰,董事。
被告:***,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邹冰(曾用名董宁),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赵金龙,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常亚来,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能源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邹冰、赵金龙、常亚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称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州期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苑丹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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