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9民初407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苏科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南仓矿业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石俊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玉田县林南仓镇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六村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第三人玉田县林南仓镇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达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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