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2民初1356号
原告孙官珍。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官珍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官珍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