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