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