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2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