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2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