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4民初3897号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经营场所唐山市古冶区。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某某分公司,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