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4民初3897号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经营场所唐山市古冶区。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某某分公司,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古冶区某某养殖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