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市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银定庄村口向西300米路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7441242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