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611号
原告于润海。
被告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与增盛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何东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润海诉被告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于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