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611号 原告***。 被告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与增盛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唐山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