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0)浦行初字第43号

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世纪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蕾。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余全民,户籍地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现住***XX号。
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余全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傅佩芬
 代理审判员***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