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世纪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蕾。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余全民,户籍地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现住***XX号。 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余全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云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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