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泰典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华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华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闵长征,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文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宏泰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