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宏泰典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8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泰典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华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华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闵长征,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文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宏泰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杨亦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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