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303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190号D1幢三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湧,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B区413室(企业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御景华商楼一层三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区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延平区供电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延平区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82.80元,减半收取计17441.40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