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B区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990232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505.36元及利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韦娟娟 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第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