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12民初2768号 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9.2元,减半收取计2959.6元,由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