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11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秦国其,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国其、河南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