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中盛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42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2DKAF6L。
法定代表人:林茂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红星村顶社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44058M。
法定代表人:方瑞龙,任董事长。
第三人:***,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盛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计324.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玛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晖煌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