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中盛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42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2DKAF6L。

法定代表人:林茂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红星村顶社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44058M。

法定代表人:方瑞龙,任董事长。

第三人:***,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盛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计324.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玛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晖煌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