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4225号
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幢1213-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64227U。
法定代表人:林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宾,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中心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02665098460E。
法定代表人:董养彬。
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