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50710Q。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捌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康,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发,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秉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兵,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19弄27号皇城水岸小区1#306-3。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木,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幢1213-12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褚乃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游,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日光,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李昌发、林秉成、薛兵、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游、***、李日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林 斌
审 判 员 易丽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薛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