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某某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2734号 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1栋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1幢610-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由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