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2734号
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1栋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1幢610-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由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