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财保301号 申请人: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1栋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1幢610-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潍坊鑫之海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