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南湫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霞。
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翼飞。
申请执行人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19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1,018.04元;二、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另查,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主动履行300101.8元,尚欠货款本金916.24元及货款利息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及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191执17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孟繁泰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