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某某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3688号
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虹,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晖,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41元,由原告江阴***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甄慧芬
人民陪审员 葛 烨
人民陪审员 张乃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