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91执异21号
本院在执行(2020)辽019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理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异议人已于2020年11月25日针对本院执行部门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请求依法终结(2020)辽0191执1793号案执行程序,撤销对异议人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或措施的异议,又针对该执行行为提出本次执行异议。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本次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8)辽019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一、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1018.04元;二、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3.00元,由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负担5743.00元。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辽01民终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判决确定的部分货款300101.80元。本院执行部门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辽0191执17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660.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异议人提出异议。 另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辽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第一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驳回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松 人民陪审员  黄庆峰 人民陪审员  岳兴武
书 记 员  陈凌倩